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文化建设,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社团或协会(以下简称社团)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社团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校内教职工自愿组成,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群众组织。以下教职工社团均指校内社团。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的管理体制是:校工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对教职工社团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职能为教职工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校工会组织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的成立必须向校工会书面申请,经校工会审核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从成立之日起,每学年应到校工会进行注册和年检。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的名称应简洁明了,其全称均冠以“中国政法大学”字样,社团宣传活动应符合学校视觉形象管理办法。
第七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社团登记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社团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一般不低于三名,应为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
2、有自己社团的名称,名称必须体现社团的宗旨,一般不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有规范的《章程》;
5、各社团人数不得少于15人;
6、每年必须有年度社团工作报告;
7、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第九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
2、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3、章程。
第十条 章程内容:
1、名称、宗旨及性质;
2、活动内容及范围;
3、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5、必要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社团提交申请材料后,校工会进行初步审核,经校工会主席会议批准方可成立。社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应尽快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一般应为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
第十三条 各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3、 认同本办法,拥护社团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任务;
4、 参加社团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2、 在本社团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的特长和影响;
3、 身体健康,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及反映要求能力。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获得捐赠和资助;
3、 在《章程》范围内开展获得或服务的收入;
4、 报请校工会批准后的校级、校际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校工会可酌情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
1、 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2、 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第五章 社团的换届、变更及终止
第十七条 教职工社团的换届依据本社团章程的要求进行,换届应向校工会申请,并将换届情况书面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社团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校工会审批,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教职工社团的终止:
1、 符合社团章程规定自行解散的,由社团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并报校工会审批;
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解散该社团:
(1)违反本办法或超出社团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拒绝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的;
(3)从事赢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4)社团财务管理混乱的;
(5)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社团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教职工社团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能:
1、 履行对社团的登记、审批、备案工作;
2、 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
3、 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对社团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4、 负责社团对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应扶持、帮助教职工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年终应向校工会上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来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在每次活动后,须在次日向校工会上交有关活动开展和相关的报道、照片以及影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教职工社团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教职工社团应根据此管理办法到校工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未经登记审批的,校工会不予支持和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工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校工会主席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