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太极文化与太极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政法大学太极文化与太极拳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中国政法大学业余太极拳爱好者为主体的群众性文化与健身组织。本协会是代表学校参加太极拳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以发展太极拳运动为目的,学习、研究太极技术、理论和文化;促进国内外业余太极拳的交流。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团结我校的太极拳爱好者促进太极拳运动的发展、普及与提高;为实施全民健身纲要,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服务;为加强国际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校工会。
第五条 协会设在校工会。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太极拳管理法规及国家业余太极拳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太极拳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提高学校的太极拳运动和理论水平。
一、 宣传国际有关政策法令,推动太极拳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 负责对太极拳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规章,保证太极拳运动管理的统一性。
三、 通过组织各种类型的太极拳培训、科研与交流,举办比赛和表演,开发相关的器械、服饰和用品以及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成果和影视资料,宣传和组织群众性的业余太极拳活动,学习、研究、推广新技术,促使我校的太极拳运动接近和超过高校先进水平。
四、 维护业余太极拳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
五、 发展相关组织和个人与太极拳协会的联系,建立对外友好交往关系;促进校内外和国内外业余太极拳活动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 本人是太极拳运动或研究的爱好者;
四、 遵守法纪。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首届会员报名发起,首届以后的会员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的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三、 经批准的会员由本协会发给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太极拳协会各种活动;
三、 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理事会的工作,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协会的团结和声誉;
五、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注册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太极拳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发起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和理事,成立后半年内逐步完善机构,设立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任理事等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10人以下的单数,理事人数不限。
第二十二条 太极拳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
二、 热爱业余太极拳运动事业,在我校太极拳运动发展中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4年;一般任期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校工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临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支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实体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工会拨款和项目拨款;
二、 会员缴纳会费;
三、 接受社会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兼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置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校工会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工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工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成立日期:自2005年4月26日发起设立大会举行日为成立日。以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协会成立纪念日。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成立大会通过之日,上报工会核准上网。
上网后15日内,可根据网上公布的章程(草案)进行反馈,具体修改意见反馈给工会或协会。
章程(草案)上网后15日后生效,如无重大修改意见,自动转为正式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