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3    点击数:

 

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教职工舞蹈艺术的广泛开展,创造健康活泼、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艺术氛围,特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是在校工会统一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建立的校级群众性业余文艺活动组织。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自娱自乐,丰富校园文化,展现广大教职工的精神风貌,愉悦心情,增强体质,以更加充沛的精力致力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会员资格

1、本校参加工会的在编教职工。

2、承认《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热爱舞蹈艺术。

第五条舞蹈协会负责人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和反映要求的能力。

3、在舞蹈方面有一定的特长。

第六条协会会员权利

1、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向协会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5、自由退出本协会。

第七条协会成员义务

1、承认并遵守《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章程。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

4、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组织机构: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人组成舞蹈协会领导机构,由全体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责

1、做好舞蹈艺术活动在我校教职工中的普及工作,推进舞蹈艺术在我校的广泛开展。

2、在普及基础上做好提高工作,坚持定期训练,不断提高艺术水平,使其成为校工会对外交流的窗口。

3、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工会参加市、区等各级各类舞蹈比赛。

4、制定舞蹈协会的各项活动方案。

5、负责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的照片、光盘等资料。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校工会予以的经费支持;

3、获得的捐赠和资助;

4、经校工会批准,开展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

1、设立管理财政的兼职财务人员,报批手续符合财务有关规定。

2、接受校工会财务监督,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换届

第十二条届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如不能任满一届,可临时改选。

第十三条换届:换届时由秘书长组织会员投票选举。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

第十五条本会如因故需终止,须由主席提出解散申请,经舞蹈协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报校工会批准后注销。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政法大学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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