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办法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3    点击数:

2006年1月14日第四届教代会暨第十届工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2013年4月15日第五届教代会暨第十一届工代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修订,

2013年6月4日第7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运行,推动学校民主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办事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在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一)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支持教代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校长要支持和保障教代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

(三)工会应当认真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引导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七条  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及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包括: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校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四)有关部门将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七)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常设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八)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九)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十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向党委会议(常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二)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十三)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代会报告表上报北京市教育工会。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包括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以教师为多数,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代表每次换届时按以下办法产生教代会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代表产生方案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由校工会提出,与校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意见,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和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二级学院、部、处主要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的代表等。

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影响力的教职工等。

(二)代表名额

    教代会正式代表名额按照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9%左右计算。各二级学院(部、处)代表名额分配由校工会在选举教代会代表方案中提出。

(三)代表构成

在正式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半数以上,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四)选举办法

    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数量与分配名额的差额一般不低于10%。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五)代表资格审查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及代表登记表报校工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经审查合格的,将代表登记表存档;经审查不合格的,将教职工登记表退回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申请列席校长办公会;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代会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调整到调入单位所在代表团;

    2.教代会代表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3.教代会代表离休、退休(含内退)、待聘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4.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由其所在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6.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其所在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其所在代表团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凡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量和代表性进行补选或更换,其程序是:

    1.由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额和理由;

    2.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3.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同意后给予批复,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一)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校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教代会代表培训的内容包括: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教代会基本知识培训,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培训以及相关的专题培训。培训方法以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发至各代表团,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提出后,须有5人以上附议。填写好的提案表由各代表团收齐,交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当作为代表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当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当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学校办公室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

    2.主管校领导直接批示或召开有关会议,将教代会代表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不能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

    4.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解决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认真落实解决方案。

    (四)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换届时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主席团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讨论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

    2.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各方面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当占较大比例,教师代表应当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3.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4.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校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换届时应当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常设主席团主席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三)作关于代表资格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要增补、替换时)。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二)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和一年(一届)来工作等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书面审议学校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六)以各代表团为单位,教代会代表作大会发言。

    (七)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下届常设主席团;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八)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般需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大会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校工会负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每次检查后,应当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主管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1/3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时,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后和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主持教代会换届后的大会,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

   (1)听取学校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建设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成员及产生

    1.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和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教师应当占较大比例。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当是代表人数的18%左右。

    2.每次换届前,由当届常设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校党委审查。

    3.常设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4.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校工会副主席兼任。

    5.常设主席团组成人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由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替补,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交下一次代表大会或经过常设主席团研究决定,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确认。

    (三)常设主席团会议的召开

    常设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召开教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代行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具体情况,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青年教师工作、女职工工作、提案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职工担任,对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副职。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职能部门进行协商,报校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常设主席团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教职工人数达到50名以上的单位建立教(职)代会制度。

第五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档原则

    (一)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查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好。

    (二)文书资料应当齐全、完整。

    (三)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存放。

    (四)一般应当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二十四条  建档范围

    (一)涉及本校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教代会代表登记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四)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五)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六)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七)教代会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资料。

    (八)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九)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十)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 、报告。

    (十一)教代会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十二)与教代会有关的音像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一)分级管理。二级教代会有关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二)确定专人管理。

    (三)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相关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