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津贴互助保障

为缓解职工因病、意外事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意外事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体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 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本活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6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下同)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根据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超过1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按照每日4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7200元;

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扣减1日,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7200元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4.会员在观察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5.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在24小时内转诊的,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超过24小时转诊的,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6. 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治疗并由此引起的住院;

14.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己发生意外伤害并由此引起的住院;

15.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6.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7.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19.其它非因疾病、意外伤害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或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2.会员需提供由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的复印件。不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须提供会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及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住院病案首页(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复印件;

3.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4.会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出院日期为准),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2.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待遇标准

(单位:元)